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徐**(seojungsim)、崔**(choikyunghee)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提出反诉,本案本诉与反诉合并。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seojungsim)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seojungsim)、崔**(choikyunghee)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4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被告与案外人权**签署租赁合同一份,由权**向被告租赁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弄x号**室**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2012年5月8日,双方又签署了续租协议,租赁期至2018年5月31日止,除租金调整外,其他条款与原合同一致。2014年6月27日,经被告同意,权**将涉讼房屋租赁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黄秉国承担,合同条款不变。2015年5月1日,经被告同意,黄秉国又将涉讼房屋租赁权利义务转移给两原告,三方签订协议后,两原告将房屋保证金225,000元和房租转给被告。2017年8月25日,被告突然带一名不明人员至涉讼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两原告于同月28日前清场。同年9月12日,又有一名自称代表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明人士至涉讼房屋内,声称房屋产权人没有...(本文书还有5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