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江街道)行政赔偿一案,原告王**于2018年8月2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异地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告三江街道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三江街道的委托代理人何*、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三江街道于2016年10月9日通过告知书方式告知原告隔水区块被征收(即原告的住房,用房,道地,农业生产基地被征收)。被告派出工作组(隔水五组)、相关组合机构人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和补偿款代收代付工作的签约代表嵊州...(本文书还有1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