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周**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王**向原告偿付借款期间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16日始至清偿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周**对上述被告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8月16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王**交付了借款3万元,现金交付了2万元。被告王**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收条,被告周**出具了担保书。因至今被告王**未归还借款,故依法提出起诉。
被告王**、周**未具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6日,被告王**...(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