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大唐世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世纪公司)与被告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唐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唐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马**赔偿大唐世纪公司因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5万元;2.马**赔偿大唐世纪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3.诉讼费由马**承担。事实和理由:大唐世纪公司与马**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马**担任大唐世纪公司的项*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对外承接的展览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原材料采购。2018年4月20日,大唐世纪公司与河南省中大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门公司)签订《e贸易战略交易中心项*进口精品区布展工程项*合同》,大唐世纪公司委托马**作为该项*的驻场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的施工、原材料选用等工作。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马**因经常无故迟到及旷工,被大唐世纪公司领导批评后怀恨在心。在2018年5月第二标段部分...(本文书还有4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