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瑞源公司)与被告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勃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瑞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河南勃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瑞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货款950000元,赔偿相关配套设施损失292040.90元,自2017年3月17日始,以9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货款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装饰材料专用微波干燥设备一套,价格1000000元,约定设备烘干速度为4-6米每分钟,若被告未能在收到首付款100日内交付合格设备,则被告每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支付设备款950000元,相关配套设施支出29...(本文书还有3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