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金谷公司、第三人中牧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被告金谷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裁定:1.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2.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由审判员李*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杨*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时**、被告金谷公司委托代理人常**,第三人中牧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签订《建设果园》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分公司提供土地1.5公顷,栽植果树1200棵,成立果树园。原告承包果树园,承包期三年。并约定果园间土地免费由乙方耕种三年,四号牛舍南侧土地及部分边沿废弃土地免费...(本文书还有2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