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路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屈**、中心路卫生服务中心均不服该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湘05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申*、被告中心路卫生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094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发回重审后,原告当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602.5元、误工费5220元、交通费2296.5元、鉴定费2603元、残疾赔偿金678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6361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上门牙外突于2012年6月1...(本文书还有3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