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女,生于1980年10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充分证。
明,双方在离婚时有38万元未分割的共同存款。二、被申请人称在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3月2日开支了38万元,其陈述的开支用途与一审陈述自相矛盾,且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应当不予采信其陈述,且二审法院对该辩称予以认定与常理不符。三、二审法院在认定有共同财产存款38万元,且被申请人对38万元的支出与常理不符的情况下,又以酌情的方式确定再审申请人分得5万元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四、再审申请人主张根据《最高...(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