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龙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洮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洮南市安定镇远望村于家屯北侧时,由于瞭望不周,与前方同向行人崔义相撞,致崔义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王*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崔义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王*龙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1月7日王*龙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取得谅解。王*龙的肇事车辆于2018年6月12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证人于某的证言,洮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吉林仁合司法...(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