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张**相*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韩**、王**,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拆除楼房7米以上的违法建筑部分;二、判令被告赔偿拆除原告垒建卡墙造成的损失3000元;三、判令被告拆除房后的野磉;四、判令被告拆除房后的散水。事实与理由:原告为顺义区×镇×村×街×巷×号居民,与×街×巷×1号的被告相*。被告于2018年3月10日开始翻建房屋,新翻建的房屋**层高达8.48米,并加盖了**层。被告建房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被告所建房屋未经审批程序,属于违法建筑;2、被告地基距离原告家红线仅0.02米,与原告房屋距离仅1米左右,其房檐散水将会对原告的地基造成损害,其散水占用了原告的宅基范围,所建房屋亦对原告宅院的采光造成影响。另外,被告家房后建有野磉建在原告家的宅基范围内...(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