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红旗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宾馆)与被告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旗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旗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清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xx号后院南门四间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交还我方;2、判令被告支付案涉房屋占用费,按照每日291.2元的标准,自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其交还案涉房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张**于2010年5月20日和2011年8月9日分别签订两次《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我方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xx号后院的房屋,租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租金为10万元每年,被告交纳租金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但被告一直占用合同...(本文书还有2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