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高*作为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贷后部经理,为向车主索要其公司垫付的逾期贷款及利息、违约金、收车费等费用,明知专业收车人员以偷开走或者强行开走为手段收回逾期车辆,仍雇佣被告人王*、宗**等人为其非法收车。1、2017年3月、4月,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替车主史某垫付贷款本金16069元。2017年4月2日晚,被告人王*、宗**受高*雇佣,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一精神病院内,将被害人史某所有的,以总价283594元购买的,被害人宇某实际占有的逾期车辆豫r×××××黑色菲亚特轿车偷开走,置于高*的控制之下。事后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征得高*的同意后为王*、宗**合计结算共收车费用6000元,并将该车辆隐匿。2、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替车主张某1垫付贷款本金306305元。2017年12月...(本文书还有3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