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阳**、向*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有18.2万元、13.3万元两笔用于公务活动,未实际取得,应该扣除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阳**供述两笔钱都是向*用于公务活动;向*当庭先供述两笔钱都是阳**用于公务活动,后又供述18.2万元交给了沈**。而沈**否认向**这一说法,除此外无其他证据印证两被告人的供述。2.从全案的证据分析,两笔公款均已被套出,到底谁拿了,两被告人均指认对方;用于什么公务活动,两被告人亦不能供述清楚和举证。因此,公诉机关认定两被告人共同贪污并共同获利,本院应予支持。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阳**及其辩护人提出:为黄陂工程队支付了8万元的生活费,应予扣除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黄陂工程队向××区××局借8万元的生活费,一直没有归还。阳**出于个人原因为其代为归还,因此,拿到了黄陂工程队马某借××区××局8万元的借支单。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8万元的借支单,以此证明阳**替黄陂工程队还了8万元。分析全案证据,阳**为黄陂工程队支付了8万元的借款获得了借支单应该视为债权债务的转移...(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