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第三人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被告王**、第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位于登封市××路与××交叉口西北角中凯龙城**号楼**单元**层**××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第三人王**所有的位于登封市××路与××交叉口西北角中凯龙城**号楼**单元**层**××5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登房权证字第××号),第三人应于协议签订之日将房屋所有权等证件交给原告,原告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购房款一次付清...(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