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永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华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1月16日,被告华露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于2017年11月16日组织证据交换,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当事人确认,并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3个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已撤销),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657,297元,并支付因迟延返还保证金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被告支付2016年5月-2016年6月的电费79,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3日,原被告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本市沪太路**弄xxx-xxx号**层**层**层部分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08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随后双方就降退租等事宜先后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再续租,并在结清费用后于2016年6月8日将系争房屋返还被告,双方并签订《闭店物业交接表》。租赁合同另行约定第2条约定,原告已向被告缴纳保证金6...(本文书还有5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