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以下简称伍仲珮医院)因与原审第三人廖**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梁*因家庭方面纠纷与母亲廖**发生激烈争吵,争吵中梁*砸坏了家中放置的观音像等物品,并要求原本同住的母亲到外面居住,廖**随后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文秀社区民警中队报警求助,并怀疑梁*心理、精神上存在问题,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其将梁*送伍仲珮医院进行诊治,公安机关接警后派员于当日送廖**回到家中,以两人所住房屋属廖**名下的房屋为由,劝说梁*让廖**回家居住,梁*不同意。次日,公安机关再次派员到梁*、廖**家中,再次劝说梁*让廖**回家居住,梁*予以拒绝且情绪较为激动。随后,公安民警根据廖**的要求协助其将梁*送往伍仲珮医院,由廖**为梁*办理了入院手续,伍仲珮医院将梁*收治并进行住院治疗至2012年11月5日出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躁狂相”。因梁*出院后认为其当时被收治时并无精神疾病,伍仲珮医院对其进行收治侵犯其权益而诉至原审法院。
诉讼中,原审法院根据梁*的申请,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伍仲珮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具体如下:
就梁*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梁*目前未发现明显精神异常,认知功能及社会功能良好,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完整意思表示的能力,能够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被鉴定人梁*目前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评定认为:1.关于收治问题:根据家属所提供病史资料及医方当时精神检查所见,医方所作“双相情感障碍-躁狂相”的诊断符合ccmd-3相关诊断标准,且已与患者家属签署书面住院、用药知情同意书。然而,在收治过程中,医方未有门诊病历记载当时的精神状况就直接将患者收入院,入院程序存在轻微过失。2.关于诊疗行为是否合理:医方在与患者家属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本文书还有8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