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为与被告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被告杨*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7年6月25日,被告杨*驾驶电动三轮车辆(经鉴定为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从黄岩区宁溪镇十字路口照相馆驶向钟楼路方向。20时10分许,途经黄岩区处时,与前方行人戴**发生碰撞,造成戴**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戴**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三、受害人伤情:原告戴**受伤后被先后送至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北院宝山分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等。为此,原告接受住院...(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