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周*镇大屯村委电工的便利,将收取的用电户电费29220.9元占为己有。案发后,黄某某已将上述款项交到睢县供电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证人黄某甲、阮**、陈**、白*、陈**、韩**、袁**、齐**、郭某某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电费回收和欠费调查表、睢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及情况说明、用电户抄表统计单、用电户欠费登记、大屯村台区工副业用户登记表、睢县供电局证明、周*供电所证明、电工绩效考核工资办法、工资表、大屯村委证明、收据;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大屯村委电工的职...(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