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周**答辩称,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8〕239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应予撤销的事由。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11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8〕2393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瑶光灯饰公司向周**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4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50元、护理费16000元、鉴定费670元、工伤医疗费39566.82元,合计132216.82元,扣除瑶光灯饰公司已付的30000元,瑶光灯饰公司应向周**支付工伤待遇102216.82元;...(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