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慕**、王*、张**与被告杨*、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王*、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简*,被告杨*、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慕**、王*、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份,三原告合伙在航空港区爱购超市门口合伙卖月饼。2016年8、9月份,原告先后从被告处进货价值3万余元的“陶*大”月饼,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月饼是原厂生产的,无任何质量问题。后被告因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销售的月饼被全部查扣,并给予了处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辩称,原告共计在被告处进货2万余元,后又退还几千元货物,被告实际收到的货款不到2万元。
被告王**辩称,被告不认识三原告,虽然月饼是被...(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