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刘**、陈**、刘**、刘*及原审被告王**、候德盛、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保险周*分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的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人民保险周*分公司少承担商业险赔偿金139032.6元。事实和理由:死者的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家庭户口,应按广东省农村居民纯收入14512.2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审原告虽然提供了死亡者的借记卡,但该卡显示的收入、支出金额很不平衡,基本是支出,没有收入,不能证明死者生前有固定收入的证明目的,且死者于2...(本文书还有3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