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信用卡透支款21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6月8日,被告王**经原告李**担保向台州银行...(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