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人民币7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欲向被告租赁路桥区路南街道上张村永长路南土地(原上张老人协会老屋东边的闲置土地),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1月9日向被告预付土地租金合计7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为凭。被告收取租金后,...(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