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告人许**、谢**分别于2017年8月2日、8月7日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维龙、许**、谢**、候树财、陈**、许**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维龙、许**、谢**、候树财、陈**、许**系共同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季维龙、候树财、陈**、许**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谢**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季维龙、许**、谢**、候树财、陈**、许**对起诉指控的妨害公务事实及罪名...(本文书还有1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