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医院,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陈**、陈**、陈**,二审第三人陈**、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本文书还有4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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