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可钦承因与被上诉人可葆颐、可钦丽、可钦崇、可钦若、可钦媛物权确认及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可钦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可葆颐、可钦丽、可钦崇、可钦若、可钦媛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包含物权确认和法定继承两个法律关系,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一诉讼中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合并审理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其对一审法院将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有异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一,其于1982年参加工作,月工资为30元,而当时宅基地使用权价格为1元/平方米,其完全有能力支付购买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费用。从其持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土地使用权系其本人申...(本文书还有3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