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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顺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7
  •  
  • 【案例概要】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商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自2010年开始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某路与某某某交叉口处出售其用工业用氢氧化钠(别*,火碱等)炮制的鱿鱼。2013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金某某炮制的鱿鱼并提取了炮制鱿鱼所使用的...(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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