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贾*,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被告郭*偿还原告理赔款67690.63元(包括本金65976.34元、利息1607.05元和罚息107.24元)及逾期保费、服务费合计5376.5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205.93元(违约金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3月26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15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郭*于2016年12月19日向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平台借款8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被告为本次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证保险,...(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