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38万元及川r×××××号车辆及位于泸州市的产权号为泸市房权龙马潭区房屋,被告对上述财产少分或不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日,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债权及部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家庭经济收支均由被告负责,在离婚后,原告无意中发现被告隐瞒了38万元的共同存款及未分割的车牌号为...(本文书还有1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