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8)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振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马永振在登封市告成镇百乐迪酒吧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牌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观星台广场时将被害人李*1、高*、李*2撞伤。经检验,...(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