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损失的内容,改判支持其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为191119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黄石曼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晶公司)、联创公司单方解除《产权酒店委托经营合同》的事实错误,不是曼晶公司、联创公司主观上要求解除合同,而是“2015年4月中旬,曼晶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又铭因拖欠业主租金被业主剥夺酒店管理权,被业主群体代行管理权限。曼晶公司、联创公司被迫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告知解除《产权酒店委托经营合同》。公告解除合同只是表相,被剥夺、被解约才是真相。二、一审判决将其利息损失分为两个不同时段,分别按照不同的利息计算的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郑*未付购房款的尾款,给付期限也认定了,给付期限届满后郑*仍未给付购房...(本文书还有4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