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鸿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中山市古镇镇某花园某幢某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被告却未依约付款,未依约进行单项结算,仅预付工程款5000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单方终止合同,依据预算和结合双方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原告完成的工程造价为86145元,被告仍应支付36145元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借故未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36145元,并从2012年7月1日起以拖欠工程款总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为止,支付单方终止合同违约...(本文书还有2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