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一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兰州一建公司于同年8月28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裁定驳回兰州一建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兰州一建公司又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兰州一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兰州一建公司后又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准许。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3月23日申请庭外和解,期限自2018年3月23日至同年5月6日,后双方当事人又于同年5月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自2018年5月6日至同年7月21日,本院准许。原告中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兰州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兰州一建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6980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8538.7元(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在诉讼过程中...(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