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蔡**申请执行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陈**,2016年4月13日,其父陈**与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共同房产及屋内财产归陈*所有,之后陈*一直居住涉案房屋至今,因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原因,该房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以,法院在执行陈**过程中,把上述房产查封是错误的,要求撤销(2018)豫1724执****号执行裁定,中止对位于正阳县(产权证号为xxx)四间两层房屋的执行。
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蔡**承包建设陈**开发的商品房,经结算,陈**仍下欠...(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