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位于登封市××路与××交叉口西北角中凯龙城××号楼××单元××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归上诉人所有,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确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法院的查封措施错误。理由是:(一)根据上诉人提交的2014年7月8日上诉人与第三人签...(本文书还有3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