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经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请示,为保证横溪街道西岗社区陶*村处周*居民出行安全、生活环境,保护该处道路不再受超载货车的损害,横溪街道办在陶*村处设置了限高限宽设施。
2017年11月,恒强公司、神舟公司对此不服,认为横溪街道办设置的上述限高限宽设施导致其公司运送货物车辆无法通过上述道路,只能绕道行驶,横溪街道办设置上述限高限宽设施的行为违法并损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横溪街道办设置上述限高限宽设施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