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依据已生效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执行瑞丽市湘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瑞丽湘联公司)与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简*:旺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6)云31执****号之二执行裁定,并向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简*:瑞丽建行)发出(2016)云31执****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要求将被执行人旺民公司在案外人瑞丽建行的账户中扣划379.79万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案外人瑞丽建行对此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月21日举行听证。案外人代理人杨*、姚**,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代理人吴**,被执行人代理人胡**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瑞丽建行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6)云31执****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及(2016)云31执****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账户的扣划379.79万元的措施。其主要理由为:1、拟扣划的379.79万...(本文书还有3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