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将放疗剂量问题、放疗技术不符合国家管理规定问题纳入鉴定范围,而再审申请人的身体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就是放疗剂量过大。《司法鉴定意见书》遗漏了重要的医疗责任因素,导致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再审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要求重新鉴定,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