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下称人民财保镇赉支公司)、林**、镇赉县华光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华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星媛,被告人民财保镇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林**、被告华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人民财保镇赉支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伤残赔偿金18571.294元、精神抚慰金5571.3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288.28元、出院后护理费16461.46元、交通费620元、复印费126元,合计48638.424元;2、依法判令人民财保镇赉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82437.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10100元,合计97437.85元;3、判令华光公司、林**对超出人民财保镇赉支公司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鉴定费2700元由华光公司、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8日6时35分许,林**驾驶×××...(本文书还有4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