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白城市宏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白城市兴和汽车维修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吉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张**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吉08民终****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财保公司、宏顺公司、兴和公司赔偿损失321117元(其中营业损失302941元、鉴定费用181...(本文书还有2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