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不服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两案合并审理,以本案原、被告确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1,546.4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恢复聘用关系并续签至退休的聘用合同;(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原告入职被告处,在核医学科部门工作。双方分别签...(本文书还有3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