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诉被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杨**、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和被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被告杨**的代理人、被告李**及代理人、被告于*、被告白城市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49995.00元(医疗费158103.00元、误工费206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00元、护理费10390.00元、交通费4296.00元、鉴定费478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00元、假肢费用234000.00元、残疾赔偿金147240.00元、精神损失费44172.00元、摩托车损失3284.00元)。事实与理由:2016...(本文书还有3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