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合智创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智公司)、原审第三人孟*、原审第三人高**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吴*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合智公司经营已经严重困难。合智公司成立之后,从未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智公司目前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解散要件,现吴*与孟*、高**矛盾激烈,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基础不复存在;孟*、高**把持公司事务,吴*的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合智公司财务状况不明,继续存在将会给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没有任何有效合同及合同履行证明的前提下,合智公司目前已经不再开展任何经营业务活动,解散公司不会对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合智公司的公司僵局只能通...(本文书还有2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