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陈**犯非法采矿罪、原审被告人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7)吉2404刑初****号之一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当事人,审阅卷宗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非法采矿事实。
2007年,被告人陈**先后从闫某1处受让位于珲春市敬信镇白**的广源采石场、从马某1处受让位于珲春市敬信镇大肚川村的少伍采石场。其中,广源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3月止、少伍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同年8月止。陈**在申请二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安排其弟暨被告人陈**进行现场管理并购置日立牌挖掘机(俗称“钩机”,下同)、现代牌挖掘机、大宇牌挖掘机等工具,雇用劳务人员并以露天开采的方式继续组织生产,期间,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而仍未停止。2014年起至案发前,陈**多次向多人销售二采石场采得的建筑用花岗岩累计约14664立方米,具体为:以248130元的价格将约3695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卖给翟某;以64800元的价格将926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卖给腾南;以41600元的价格将640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卖给单*;以84480元(已支付40000元,余未结算)的价格将1056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卖给汪*;以17996元的价格将1100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卖给珲春天诚建筑有限公司;以293000元的价格将3793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卖给吉林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31325元的价格将1545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卖给朴某;以109160元的价格将1132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卖给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珲春项...(本文书还有30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