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女,1971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上诉人缪*因与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与刘**均非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是合同当事人的继承人,因此,应当先处理继承法律关系,再处理合同纠纷;其次,缪*并未放弃继承房屋,诉争房屋系谢**、缪*、缪*共有,因此,谢**无权擅自出售房屋,故我不同意刘**的诉讼请求。
刘**辩称,我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缪*的上诉请求。
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陈述意见的权利。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缪*、缪*协助办理位于房山区拱辰街道四合巷**号楼③-1-**房屋的过户手续。...(本文书还有3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