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以下简称“华山北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华山北院自2017年9月1日起与李**恢复聘用关系,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事实与理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了被聘用者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需满足的相关条件,但李**认为续签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情形并不仅限于上述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华山北院与李**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华山北院在2017年7月24日向李**出具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通知书后,李**曾多次向华山北院人事部门以邮件形式送达续签聘用合同申请。在没有其他解除情形的情况下,华山北院应当适用...(本文书还有4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