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与被告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在民权县双塔乡张寨村原告家门口路上,因琐事和原告发生吵架,并用拳头将原告的鼻子和嘴打伤,经民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原告面部及鼻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原告被送至民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与身体痛苦和经济损失。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本文书还有1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