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跃进在担任临川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药剂业务。期间,广东省揭阳市同济医药有限公司老板郑*为了得到胡跃进在药品销售清单、发票上尽早签字拿款等方面的关照,以2011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销售给临川区人民医院药品开票金额(扣除南华公司药品开票金额)的0.5%作为好处费给胡跃进,胡跃进非法收受郑*人民币109760元。具体如下:
2011年5月收受郑*好处费5700元;2011年7月收受郑*好处费3600元;2011年8月收受郑*好处费1900元;2011年9月收受郑*好处费1200元;2011年10月收受郑*好处费2500元;2011年11月收受郑*好处费4750元;2011年12月收受郑*好处费4970元;2012年2月收受郑*好处费1250元;2012年3月收受郑*好处费2750元;2012年4月收受郑*好处费5650元;2012年5月收受郑*好处费3450元;2012年6月收受郑*好处费3400元;201...(本文书还有3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