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刘**因与被上诉人衡阳中航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许**,被上诉人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航公司补偿廖**、刘**更换安全防盗门费用2000元,中航公司承担未在60日内为廖**、刘**解决入户门问题的违约责任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中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廖**、刘**与中航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房标准约定入户门为防盗门,中航公司交付的入户门没有永久性标记强制要求的标记,没有防盗门安全代号、防盗安全级别,达不到《gb17565-2007防...(本文书还有1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