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康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邵阳市荣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7)湘05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廖*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主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南康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廖*是邵阳市荣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司股东,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邵阳市荣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南康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存...(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